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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在上海市办养老机构,这些“补贴”都可以拿~还不知道?

上海养老网 上海养老网订阅号 2024-04-15


随着老龄化不断加深,各地政府对于养老问题非常重视,频频释放政策红利。


图片来源:www.pexels.com


就上海而言,它是全国老龄化程度最深的地区之一,政府对养老产业的引导与探索最早,对机构建设、机构运营等方面采取了诸多扶持与补贴措施,来鼓励市场发展养老产业。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详细盘点(以下数据发布于2008-2019年间,具体有效期,请以官方最新数据为准):


政府投资兴建


大型居住社区内养老机构:

市级建设财力按每床建设资金的75%给予支持(不含土地费用)。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46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市级建设财力给予每平方米3450元补助,每张床位补助上限为12万元


大型居住社区外养老机构:

根据区财力情况,实行分类补助。对郊区和普陀、虹口、杨浦在本区域内建设的养老床位,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46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市级建设财力给予每平方米2300元补助,每张床位补助上限为8万元。黄浦、静安、长宁、徐汇在本区域内建设的养老床位,每床由市级建设财力按照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社会投资开办


对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土地性质锁定、机构性质锁定(民办非企业)且签订纳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协议的前提下,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46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市级建设财力对其承诺提供的保基本床位给予每平方米2300元补助,每张保基本床位补助上限为8万元


存量资源实施改扩建


对区级政府利用存量资源实施改扩建新增的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财力对于改造投入(不含存量购置费用)给予投资补助,投资补助按实计算,不超过改造投资的50%,补助上限按照各区相应的新建养老机构补助标准控制。


认知症照护床位


(一)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市级福彩金”)给予每个认知症照护单元一次性开办补贴10万元,用于照护单元内的设施设备采购、更换和维护。


(二)在既有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认知症照护床位,由市级福彩金按每张床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各区政府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配补。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置认知症照护床位的,可享受新增养老床位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即市级建设财力补助或市级福彩金补贴)或认知症照护床位的一次性床位补贴,两者不迭加发放。


(三)由各区政府给予认知症照护床位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之日起补贴三年,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其他新增床位


新增养老床位市级补贴标准为:5000元/张。各区县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予以配比,有条件的区县应根据新增养老床位新建、改扩建等不同形式增加配比。


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长者照护之家


长者照护之家参照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政策,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各区县政府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配补;由各区县政府给予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之日起补贴三年,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对不同规模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15-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各区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配比。


社区老年人助餐点


对不同类型的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20万元以内的差别化一次性补贴,各区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配比。对由社会餐饮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稳定持续提供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网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网点服务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


社区睦邻点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睦邻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个睦邻点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社区长者食堂


市级财政按其供餐能力实行分档补贴:800客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50万元;500—800客(不含800客)的,补贴30万元;150—500客(不含500客)的,补贴10万元,上述补贴各区财政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对每个老年助餐点,市级财政给予补贴1万元


部分区域机构建设补贴一览


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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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养老机构发展


 1.建设补贴


(1)对社会投资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区财政按每床2万元1:1配比市级补贴;对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区财政按每床1万元1:1配比市级补贴。


 2.运营补贴


(2)对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新增床位,区财政按每床5000元给予开办费补贴。


(3)养老机构收住经统一需求评估达到入住标准的浦东户籍老年人(保基本床位须达到四级及以上),按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床100元/月补贴;对等级评定达到一级、二级、三级标准的养老机构,区财政分别再给予每床100元/月,200元/月,300元/月的补贴。


(4)对养老机构新增内设医疗机构且不享受市级补贴的,区财政给予每家机构一次性10万元的补贴。


(二)扶持社区居家养老


 1.建设补贴


(5)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长者照护之家,区财政按每床1万元1:1配比市级补贴。


(6)对符合条件的新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区财政给予15—60万元1:1配比市级补贴。


(7)对不同类型新建老年人助餐点,区财政给予20万元以内的差别化一次性补贴,按1:1配比市级补贴。


(8)对符合条件的街镇新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区财政按60万元1:1配比市级补贴。


(9)对改造、新建的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


 2.运营补贴


(10)长者照护之家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后3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11)对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区财政按入住浦东户籍老年人数(身体状况评估达到一级及以上),给予200元/人/月的运营费补贴。


(12)推动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积极培育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合格供应商。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社等,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提供社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区财政按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总额的10%予以奖补;为非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社区老人开展生活照护、专业护理等上门服务,年服务收入累计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区财政按照服务收入总额给予5%的奖补,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3)对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根据设计供餐能力,每餐实际供应量达到70%以上的,区财政每年分别给予综合示范型8万元、综合型4万元、单一型2万元运营费补贴。


(14)对居村委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分类补贴,区财政按一档、二档、三档分别予以10000元、5000元、3000元补贴,按1:1配套市级补贴。


(15)对运营规范的社区 “睦邻互助点”,区财政每年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的奖励补贴。


(三)扶持老年特殊对象


(16)在新区外环以内区域各街镇的老年人(新区户籍,下同),身体状况评估达到四级及以上的,入住新区外环以外的养老机构,区财政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入住南汇新城、书院、万祥、泥城、老港、大团镇区域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入住祝桥、惠南、宣桥、新场、航头镇区域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入住康桥、川沙、周浦、曹路、合庆镇区域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补贴400元。


(17)对低保、低收入老年人,经身体状况评估达到四级及以上的,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在抵充各类补贴和服务券后的差额,区财政最高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补贴。


(18)6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收入老人,80周岁及以上、本人月收入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按市相关政策执行。90周岁及以上低收入老人、本人月收入低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区财政按照低保老人市级政策补贴标准予以补差;对本人月收入高于全市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如不享受长护险待遇或享受服务时间不足20个服务单位的,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0个服务单位补差。


(19)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收费按市相关政策执行。为鼓励评估队伍和机构专业化发展,新区财政对定点评估机构评估老年人,予以40元/人次补贴。


(20)9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给予牛奶实物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21)对70周岁及以上低保、低收入家庭老人申请安装紧急呼叫装置的,区财政承担安装费及信息服务费。


(四)专项补贴


(22)对养老机构招用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专技人员,区财政按每人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12万元。


(23)养老机构招用持有上岗证、初级、中级、高级等级证书的护理员,区财政分别按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10%、20%、30%、40%的标准给予补贴。


(24)长者照护之家、日间照料服务机构中的相关专技人员、护理员参照养老机构进行补贴。


(25)凡在新区区域内连锁管理机构数达3家及以上的品牌养老服务机构,经综合评估合格,每新增管理一家品牌连锁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纳入市补贴范围的机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补,不重复享受。品牌连锁机构列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合格供应商优选目录。


(26)社区为老服务机构和各类为老服务机构护理员,参加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参保费由区财政承担三分之一。



到底了!


静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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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扶持措施


1.基本要求


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及相关规定,在静安区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且符合以下条件:


(1)经社团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当年无安全责任事件。


(3)当年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


(4)处理信访矛盾及时、准确、无不良后果。


2.扶持措施


(1)机构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


机构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不受“基本要求”中“经社团管理部门年检合格”的约束。


①增机构建设补贴


新增养老机构按照《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十三五”期间保基本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财力补助政策实施方案》,新增长者照护之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7号)先行申请市级补贴(助)。在取得市级补贴(助)的基础上,区财政视情给予一定比例的配比补贴,具体分为:


Ⅰ.由财政资金保障建设经费的新增机构,在取得市级补贴(助)后区财政不再配比补贴。


Ⅱ.由非财政资金保障建设经费的新增机构


形成自有产权的新增机构在取得市级补贴(助)后,区财政给予市级补贴(助)3倍的配比补贴,市、区两级补贴总额不超过机构经审价的总投资额的75%,超额部分在区级补贴中扣减。


未形成自有产权的新增机构在取得市级补贴(助)后,区财政给予市级补贴(助)1.5倍的配比补贴,市、区两级补贴总额不超过机构经审价的总投资额的50%,超额部分在区级补贴中扣减。


Ⅲ.由混合资金保障建设经费的新增机构


由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共同出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由非财政资金出资方与相关筹措财政资金的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补贴比例,但区级补贴不高于市级补贴(助)的1.5倍。


以上条款提及的建设经费是指建设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所需的土建、装修、装潢等费用,不包括购置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的各类设备和用具的费用。


②一次性开办补贴


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完成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区财政根据核定床位数,按照5000元/张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


取得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照,完成法人登记的长者照护之家,区财政按照核定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区财政根据核定床位数,按照6000元/张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


③内设医疗机构(护理站)补贴


符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取得内设医疗机构奖的养老机构,区财政给予市级奖励1倍的配比补贴。


对于设置内设医疗机构的长者照护之家,区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于符合相关条件,设置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70号)申请市级补贴。


对于同时设置内设医疗机构和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以上条款分别给予相应的市级奖励和区级补贴。


对于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开设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区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2)机构运作阶段补贴


①房租补贴


通过租赁房产经营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不含政府投资举办,委托第三方运营形式的机构),区财政按机构每年总租金35%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租金补贴总额折合标准不超过每天每平方2元。


②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根据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非跨区设置的养老机构)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收住本区户籍老人占总入住人数的比例(本条款中称为“比例”,比例=本区户籍老人数÷总入住人数),按月实行梯度补贴;根据本区行政区域外的养老机构(跨区设置的养老机构)收住本区户籍老人数量,按月进行定额补贴。本条款中的本区户籍是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材料中,户籍地址显示为静安区或闸北区的情形。


Ⅰ.非跨区设置的养老机构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当月比例未达到30%的养老机构,按总入住人数,以每人10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即:当月补贴额=100×总入住人数,以下条款类推。


当月比例达到30%且未达到50%的养老机构,按总入住人数,以每人12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当月比例达到50%且未达到70%的养老机构,按总入住人数,以每人15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当月比例达到70%且未达到90%的养老机构,按总入住人数,以每人25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当月比例达到90%的养老机构,按总入住人数,以每人35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Ⅱ.跨区设置的养老机构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按机构当月实际收住的老人数,以每人100元的标准核定当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此外,养老机构每收住一名本区户籍老人,自收住之月起至该老人离院之月(含),每月再给予养老机构550元日常运营维护补贴,其中400元须通过费用减免的形式(不得采取现金退还的方式)让利于本区户籍老人。


Ⅲ.长者照护之家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长者照护之家参照养老机构的核定方式给予日常运营维护补贴。


Ⅳ.其他说明


对于机构实际收住老人高于核定床位的情形,“比例”按本区户籍老年人数占实际总入住人数计算,运营补贴核定数按核定床位数计算。


③综合责任保险资助


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沪民福发〔2008〕33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投保方案的通知》(沪民福发〔2008〕47号)精神和上海市民政局有关要求执行。


④专业岗位补贴


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为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引入持有相关证书的全职专技人员,与专技人员签订2年以上用工合同(协议)且专技人员在机构中实际工作的,由区财政按专技人员数给予机构30000元/人/年的专业岗位补贴。专技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康复师、社会工作者、膳食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后勤管理师、中级消防管理员等。


持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技证书的,核定补贴标准提高20%。


同一名专技人员持有两张及以上专技证书,且同时担任相应岗位的,核定补贴标准提高10%。


同一名专技人员持有两张及以上专技证书的,且持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技证书的,同时担任相应岗位的,核定补贴标准提高30%。


专技人员在机构实际工作未满1年的,按月核定补贴额。


兼职的专技人员不在本条款补贴范围内。


⑤护理岗位补贴


根据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护理员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情况,区财政按照持证人员数给予护理岗位补贴。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每月按上年度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0%给予补贴。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每月按上年度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给予补贴。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每月按上年度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


兼职护理人员不在本条款补贴范围内。


⑥培训补贴


对于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因开展业务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相关职业资格培训产生的费用,区财政按照机构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贴。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是指机构支付的总培训费用扣除人社等部门发放的补贴后剩余的支出净额。


⑦社会保险补贴


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机构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月给予机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社保部门每月发送至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中“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补贴额四舍五入精确到百位。


⑧电费补贴


根据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上一年度全年用电情况,对上一年度电费支出较高的6个月份发放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该机构6个月电费支出总额的40%。


单独向住养老人收取电费的养老机构和长者照护之家,根据其上一年度全年用电情况,对上一年度电费支出较高的6个月份发放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该机构6个月电费支出总额的20%。


⑨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补贴


列入本区保基本范畴,或者通过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的形式将部分床位转换为保基本功能,并纳入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的养老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保基本范畴养老机构补贴。


列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的补贴额=(房租补贴、日常运营维护补贴、专业岗位补贴、护理岗位补贴、电费补贴的核定总额)×50%×(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评估结果为四级及以上的本区户籍老人数÷总入住人数)。


通过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的形式将部分床位转换为保基本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补贴额=(房租补贴、日常运营维护补贴、专业岗位补贴、护理岗位补贴、电费补贴的核定总额)×50%×(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评估结果为四级及以上的本区户籍老人数÷入住保基本床位老人数)×(保基本床位数÷核定床位数)。


此外,以上两类机构每收住一名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评估结果为四级及以上的本区户籍老人,自收住之月起至该老人离院之月(含),每月再给予机构200元的补贴。机构须在对外公示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通过费用减免的形式(不得采取现金退还的方式)将200元补贴全额让利于上述经评估的老人。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扶持措施


1.基本要求


在本区内设立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社区老年活动室、“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所属地街道、镇和区民政局登记备案。


(2)当年正常运作。


(3)当年无安全责任事件,无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面新闻。


(4)处理信访矛盾及时、准确、无不良后果。


2.新增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阶段一次性补贴


(1)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对不同规模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15-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1:1的比例配比。


(2)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对不同类型的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20万元以内的差别化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1:1的比例配比。


(3)社区老年活动室按照上海市关于规范社区老年活动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市级补贴。对新建或改建的投资额未能达到市级财力补贴标准的项目,区财政按照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


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社区老年活动室项目中,区财政全额保障建设经费的项目,在取得市级补贴后不再配比补贴。由非财政资金保障建设经费的项目,按条款落实补贴。由混合资金保障建设经费的项目,由相关出资方协商确定补贴比例。


3.社区为老服务设施运作阶段补贴


(1)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开展综合评估,每年根据评估结果,区财政给予每家机构最高10万元的差别化运作补贴。


(2)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


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在开展服务期间,每提供一客老年人营养餐区财政给予2元补贴。


(3)“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


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开展综合评估,每年根据评估结果,区财政给予每个服务站最高8万元的差别化运作补贴。



到底了!


嘉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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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扶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1、鼓励多种主体兴办养老设施。各街镇按照区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根据老年人口增长实际情况,提前做好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计划,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各街镇养老床位原则上不低于区域老年人口的3.5%,其中,保基本养老床位数不低于区域户籍老年人口的2%。保基本养老机构主要由政府投资举办,在供给不足时,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实现。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兴办养老机构。“十三五”期间,对新建或改扩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市、区两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2、积极扶持养老机构床位建设。


⑴大型居住社区内养老机构补助标准。政府投资新建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财力按每床建设资金的75%给予支持(不含土地费用)。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46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市级建设财力给予每平方米3450元补助,每张床位补助上限为12万元。区级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500元的配套支持,每张床位补贴上限为4万元。


⑵大型居住社区外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公办保基本养老机构,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形成产权的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46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市级建设财力给予每平方米2300元补助,每张床位补助上限为8万元,区级财政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配套支持,每张床位补贴上限为2万元。


⑶对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土地性质锁定、机构性质锁定(民办非企业)且签订纳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协议的前提下,按照核定的每平方米4600元床均建设成本折算,市级建设财力对其承诺提供的保基本床位给予每平方米2300元补助,每张保基本床位补助上限为8万元。区级财政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配套支持,每张床位补贴上限为2万元。


⑷对社会投资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床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级财政按照1∶1配比支持,已由市级建设财力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


⑸对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床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级财政按照1∶1配比支持。


⑹农村薄弱养老机构改造补贴标准。对纳入政府实事项目的农村存量养老机构改造,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审价结算金额的40%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张床1万元;区级财政按1:1配比支持。


(7)认知症照护床位建设补贴标准。在既有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认知症照护床位,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床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区级财政按照1∶1配比支持。同时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个认知症单元一次性开办补贴10万元,用于照护单元内的设施设备采购、更换和维护。


3、支持街镇建设社区为老服务设施。


⑴ 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级财政按1∶1配比支持。


⑵ 社区长者照护之家。对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要求,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区级财政按1∶1配比支持。


⑶ 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对不同规模的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15~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级财政按1∶1配比支持。


⑷ 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对不同类型的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20万元以内的差别化一次性补贴,区级财政按1∶1配比支持。对由社会餐饮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稳定持续提供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的网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网点服务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


⑸ 社区睦邻点。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睦邻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个睦邻点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⑹ 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新建或改建的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经验收合格,依据规模大小和投资额度予以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家5~20万元资助基础上,区财政按1∶1配比支持。


(7)老年宜居社区建设。根据本市“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试点街镇全覆盖”工作要求,市级资金给予每个试点单位45万元补贴,区财政按1∶1配比支持。


4、鼓励医养结合设施建设。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符合本市“以奖代补”条件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区财政按1:1配比支持。


5、加强养老机构日常设施设备更新。


对投入运营满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后期功能设施改善和重要设备的更新予以适当补贴,每家机构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0万元,区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


(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运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6、继续筹措嘉定区养老服务扶持资金。依据《嘉定区养老服务扶持资金筹措与使用办法》,完善逐年递增筹措机制,规范养老服务扶持金使用,确保扶持资金用于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运行补贴、养老服务人员岗位补贴和技术津贴等。


7、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经综合考核评估,按照收住本区户籍老人数量,给予区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200元运作补贴。


8、认知症照护床位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起三年内,按照每张床位第1年5000元、第2年3000元、第3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第4年起,收住本区户籍老人参照养老机构或长者照护之家给予运营补贴。


9、长者照护之家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起三年内,按照每张床位第1年5000元、第2年3000元、第3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第4年起,按照收住本区户籍老人数量,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


10、养老机构公用事业费补贴。根据收住老人人数,每年给予养老机构3~6万元公用事业费补贴。长者照护之家每年给予2万元补贴。


11、鼓励养老机构积极参加贯标活动。持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对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定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4万元。贯标成功的养老机构每年再给予2万元规范化管理补贴。


(三)提高养老服务护理专业水平


1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建立全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对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机构管理、护理技能岗位培训、日常定期培训与轮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本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养老护理课程培训享受国家补贴后的自理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本区养老服务机构60周岁以下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养老护理课程培训不能享受国家补贴的,凡考试合格者,给予培训费50%的补贴。


13、立足服务需求,积极引进各类专业人才。鼓励养老机构引进康复护理、营养配餐、心理慰藉、临终关怀等专业服务项目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取得上述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或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的合同制人员,在该机构工作满1年后,实际工作成效评估达到标准的,给予每位专业技术人员或社会工作者每年2万元补贴,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4万元。养老机构设有医疗机构的,聘用专职医生和护士,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补贴,每个机构每年最高补贴4万元。


14、提高待遇标准,稳定养老护理员队伍。继续设立养老机构护理员岗位补贴,根据工作年限,每人每月补贴100~300元。继续设立养老护理员(含社区助老员)技术津贴,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岗位等级培训,对获得国家或本市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职业初级、中级、高级证书人员分别给予200元、300元、400元技术津贴。


15、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与学历教育,对参加市组织的“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专科)”定向培养人员实施补贴。凡修完规定课程且考核合格,并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上海开放大学毕业证书人员,在市级资助5000元培训费用的基础上,区财政给予一次性2000元毕业奖学金,并在其毕业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2年内每年再补贴1000元。


(四)扶持社区为老服务机构规范化运营


16、充分发挥街镇综合为老服务中心作用。由区民政局根据养老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核定各街镇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岗位数(6~8人),并按每月6000~8000元标准予以补贴,由各街镇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统筹使用。


17、扶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规范有效运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为本区户籍老人提供照护服务,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予以补贴。


18、扶持社区老年人助餐点正常运行,并对就餐老人分类给予相应补贴。为支持街镇开设社区老年人助餐点,扶持助餐点正常运行,对镇(含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和街道社区老年人助餐点分别给予3元/餐/天和2元/餐/天运作补贴。根据老年人经济收入状况和年龄情况,给予每位就餐老人1~5元/餐/天。


19、扶持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规范服务。持续开展村居委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创建活动,经验收合格的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给予每年1.5万元的运营补贴。为进一步推动本区老年活动室规范运作,提升服务品质,在市民政局(老龄办)对社区标准化老年活动室择优开展“以奖代补”的标准上,区财政按1∶1配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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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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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养老机构发展


1、新建养老机构补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70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松府〔2013〕178号)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补贴,其中公建类:(1)大型居住社区内新建养老床位,市级12万元/床;(2)新建养老床位,市级8万元/床,区级2万元/床;(3)改扩建新增养老床位,市级1万元/床,区级1万元/床。民建类:(1)新建保基本养老床位,市级8万元/床,区级2万元/床;(2)改扩建形成产权的新增保基本养老床位,市级2万元/床,区级2万元/床;(3)改扩建新增养老床位,市级1万元/床,区级1万元/床。


2、养老机构意外责任险补贴。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续保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8〕10号)对所有养老机构进行补贴,2018年度标准保费为180元  /床/年(12个月期限),由市、区两级和投保机构各分担三分之一。


3、郊区农村薄弱养老机构改造补贴。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郊区农村薄弱养老机构改造的通知》(沪民福发〔2018〕9号)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补贴,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审价结算金额的40%予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张床位1万元,区财政按照1:1配比。


4、失智老人照护床位改造补贴。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认知症照护床位设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民福发〔2018〕11号)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补贴,(1)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个认知症照护单元一次性开办补贴10万元。(2)在既有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认知症照护床位,由市级福彩金按每张床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补。(3)由区财政给予认知症照护床位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之日起补贴三年,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4)对养老服务机构员工制招用在认知症照护单元专门从事认知症照护服务的护理员,按考核合格人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5、养老机构市级全额“以奖代补”补贴。根据《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7〕6号)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补贴。(1)内设医疗机构奖: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于设置护理院或门诊部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2)持证人员奖:招用持有养老护理员初级、中级、高级等级证书的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分别按照持证人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20%、30%、50%的标准给予养老机构奖补;招用医护、康复、社会工作等三类专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按专技人员数乘以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50%的保准给予养老机构奖补。(3)品牌连锁经营奖:凡连锁经营机构数达2家以上(不含委托管理),且单个机构床位规模50张以上,对该品牌创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15万元。同时,每新增加一家机构,奖补15万元。


6、故障电弧探测器安装补贴。根据《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养老机构安装故障电弧探测器的通知》(沪民福发〔2018〕26号)对所有养老机构进行补贴。市、区两级财政原则上对本次项目按每个场所(房间)一套设备不超过2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超过标准的项目由区联合工作组对项目方案进行审批,通过后,按照工程造价审价结果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区财政各承担50%。


7、农村地区养老机构入住补贴。户籍在岳阳街道、中山街道、方松街道、广富林街道、永丰街道,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二级及以上的老年人,入住以下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老年人户籍所在街道给予入住机构不同标准的补贴:入住泖港、叶榭、新浜、石湖荡区域的,补贴400元/人/月,入住佘山、小昆山、车墩区域的,补贴300元/人/月。同时,引导各街镇制定辖区内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收住本街镇户籍老人的补贴政策,提高农村地区养老机构入住率。


(二)扶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8、新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70号),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再补贴投资差额(即投资额减去60万元)的40%,最高不超过60万元。


9、新建长者照护之家补贴。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7号)对非营利性长者照护之家进行补贴,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配补。


10、探索推广“幸福老人村”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镇采用公建民营的方式在农村地区探索推广“幸福老人村”模式,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原生态、互助式、不离家的养老服务,根据投资额度(主要包括房屋土建、装修、固定资产添置等)由区财政予以差额50%的补贴(即投资额减去各类项目补贴之后的差额部分),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11、新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70号),凡符合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设立条件,经法人登记或通过协议方式委托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资质的法人机构管理,并经区民政局验收通过,根据投资额度进行补贴。对投资额在30万以上-60万元(包括60万)、60万以上-100万元(包括100万)、100万以上-150万元(包括150万)、15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区财政分别补贴15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


12、新建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70号),凡经区民政局验收合格的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综合型助餐服务点、单一型助餐服务点,市、区财政分别补贴20万元、9万元、1万元。


13、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建设补贴。区民政局于每年年底对当年度新建和改造标准化老年活动室进行验收,并根据投资额进行分类补贴。新建老年活动室项目,投资额在20万以下,区级补贴50%;投资额在20-40万,市、区两级共补贴50%,其中市级补贴10万;投资额在40万以上,市、区两级共补贴50%,最高不超过30万,其中市级补贴20万,区级最高不超过10万。改造老年活动室项目,投资额在10万以下,区级补贴50%;投资额在10万以上,市、区两级共补贴50%,最高不超过15万,其中市级补贴5万,区级最高不超过10万。


(三)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作管理


14、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运作补贴。正常运营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建成后次年根据考评结果,由区财政对运营机构给予每年12-20万元的差别化补贴。


15、长者照护之家运营补贴。根据《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7号)对非营利性长者照护之家进行补贴。由区财政给予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之日起补贴三年,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正常运营且单独设置的非营利性长者照护之家,每年服务人数大于等于2倍核定床位数(老人连续入住不超过3个月,第二次入住间隔至少1个月),建成后次年根据考评结果由区财政对运营机构给予每年6-10万元的差别化补贴。


16、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运作补贴。正常运营且单独设置的老年人日间照护中心,建成后次年根据考评结果,由区财政对运营机构给予每年3-5万元的差别化补贴。


17、助餐服务点运作补贴。正常运营且单独设置的助餐服务点,建成后次年根据考评结果,按照示范性、综合型、单一型对运营机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每年6-10万、3-5万、1.5-2.5万的差别化补贴。


18、标准化老年活动室运作补贴。凡经区民政局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建成后次年根据考评结果,由区财政给予每年1.2-2万元的差别化补贴。


19、普通型老年活动室运作补贴。凡经区民政局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普通型老年活动室,在年度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区财政给予每年1万元的运作补贴。


20、民办老年活动室运作补贴。凡经区民政局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民办老年活动室,由民办老年活动室所在镇给予每月500元房屋租赁费,由区财政给予每年1万元的运作补贴。


21、社区老年人示范睦邻点补贴。凡经区民政局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社区老年人示范睦邻点,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个点10000元一次性补贴,由区财政给予每年3000-5000元运作补贴。其中,由政府提供场所进行活动的补贴睦邻点3000元,由个人提供场所进行活动的补贴睦邻点5000元。示范睦邻点与民办老年活动室运作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22、凡在本区连锁管理机构数达3家及以上的品牌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护中心等,同一地址不重复计算),上一年度绩效评估在良好及以上的,每新增管理一家品牌连锁含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护中心,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与市级不重复享受)。全面推动存量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模式向公建民营转型,从2019年起纳入各街镇年终绩效考核指标。


23、对承接各街镇居家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由区财政给予每年2-4万元的差别化补贴。凡在本区承接3个及以上街镇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多承接1个街镇的居家养老服务,在服务期结束后经绩效评估在良好及以上的,由区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社会组织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松江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松民〔2015〕83号),对社区生活服务类、社区公益慈善类、社区文体活动类、社区专业调处类等四类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正常开展与其章程相符合的业务活动的,可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3万元的开办费补贴。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首次引进专业社工人才、吸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作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每年4万元的人员经费补贴(已享受人保部门就业补贴的除外)。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享受1名人员经费补贴,补贴年限累计不超过2年。社会组织参与规范化建设评估,首次获得3A级、4A级、5A级评估等级的,可分别获得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若在下一轮评估中获得更高等级的,获评后补足相应奖励经费。



到底了!


金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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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施建设财力一次性补贴


1.养老机构


(1)新增养老床位。一是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投资新建和社会投资且纳入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试点)且形成自有产权的养老床位。市级建设财力对政府投资新建在大居内的养老床位按照核定建设成本4600元/平方米(不含土地费用)的75%、最高不超过12万元/张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建在大居外的养老床位按照核定建设成本4600元/平方米(不含土地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8万元/张的标准给予补助;区级财力对此类养老床位按照2万元/张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社会投资改造且形成自有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按照市级2万元/张补贴标准,区级财力1:1配比。二是未纳入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床位。对其他非营利性且形成自有产权的养老床位,按照市级1万元/张补贴标准,区级财力1:1配比;未形成自有产权的养老床位,区级财力给予0.5万元/张的资助。对营利性且形成自有产权的养老床位,区级财力给予0.5万元/张的资助。


(2)养老机构附设老年医疗护理床位。养老机构附设老年医疗护理床位的,按照市级每家老年护理院50万元补贴标准,由区级财力1:1配比给予补贴。


(3)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的,按照市级每家10万元补贴标准,由区级财力给予5万元补贴;开通医保或长期护理保险结算的养老机构,给予2万元补贴。


(4)存量养老机构改造。按照市级补贴标准,对达到本市行业二级养老机构或本区三星养老机构标准的,区级财力给予1:1配比补贴;达到本市行业一级养老机构或本区二星养老机构标准的,给予市级标准的50%补贴。


(5)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单个立项项目,视贷款投资额给予10-50万元的财政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社区老年服务设施


(1)街镇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街镇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按照市级每家不超过60万元补贴标准,由区级财力根据规模不同再给予市级标准20%的补贴。


(2)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按照市级每家15-60万元补贴标准,由区级财力给予1:1配比。


(3)长者照护之家。按市每床1万元补贴标准,由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1:1配比。


(4)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按照市级对不同规模助餐服务点给予20万元以内的补贴标准,由区级财力给予1:1配比。


(5)社区老年睦邻点。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性老年睦邻点,按照市级每家1万元的补贴标准,由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市级标准50%的补贴。其他睦邻点,按照《关于支持发展老年睦邻点建设的通知》(金老龄办〔2016〕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


(6)社区护理站。按照市级每家10万元补贴标准,由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5万元补贴;开通医保或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予2万元补贴。


(二)日常运营补贴


1.养老机构


(1)服务照护等级户籍老人补贴和星级运营补贴。按照《金山区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建立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合格供应商制度的通知》(金民〔2016〕18号)确定的标准,按季给予养老机构日常运营奖补。


(2)公建民营补贴。本区各镇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办专业机构运营的,经过第三方综合评估,达到本市行业三级养老机构或本区评定的五星级养老机构、二级或本区四星级的,按就高原则,每年分别奖励所在街镇和运营机构一个季度、一个月的服务照护等级户籍老人补贴和星级运营补贴。


2.社区老年服务机构


服务照护等级户籍老人补贴和星级运营补贴。按照《金山区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关于建立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合格供应商制度的通知》(金民〔2016〕18号)确定的标准,每半年给予服务机构日常运营补贴。


3.评估机构


对申请养老服务、长期护理保险、老年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对象,自2017年1月1日起,评估费调整为240元/人,其余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104号)和《区民政局、卫生计生委、老龄办关于进一步完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通知》(金民〔2015〕38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三)其他专项补贴


1.用工与入学补贴


继续执行《区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印发〈金山区养老服务行业薪酬试行办法〉的通知》(金民〔2015〕3号),对持有养老护理高级、中级、初级证书的护理员补贴标准调整为:在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按等级证书分别给予个人每季300元、180元、120元技能补贴和给予用人机构上述标准50%的用工补贴;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分别给予个人每季150元、90元、60元的技能补贴;其他三类专技人员入职和入学补贴按原标准,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或个人相应奖补。


2.多点服务补贴


继续按照《关于本区养老机构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服务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试行)》(金民〔2016〕29号)确定的标准,对医师多点执业和专业社工服务,分别给予相应补贴。


3.居家养老护理员购买意外保险补贴


对持有养老护理或养老护理(医疗照护)证书,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居家养老护理员,由区级财力按200元/年/人给予购买意外保险补贴。有关居家养老工作经费,所在镇街道应按不少于上年投入标准安排,给予承接单位相应补贴。



到底了!


崇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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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养老设施


1.新增养老床位。


对新增养老机构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政府投资新建或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以及社会投资举办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由市级财力根据《上海市“十三五”期间保基本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财力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给予8—12万元不等的补助。


对社会投资改造并形成产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床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1配比,已由市级建设财力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贴。


对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每床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1配比。


2.消防喷水灭火系统改造。


对全县存量养老机构开展消防喷水灭火系统专项改造,改造经费按照工程造价审价结果,对政府办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含中央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县财政、乡镇财政按照50%、25%、25%落实补贴;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含中央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县财政、乡镇财政或机构自筹按照50%、10%、40%落实补贴。


3.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按沪民福发〔2015〕2号文,养老机构新设内设医疗机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投入正常使用的,根据内设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型,分别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对于设置护理站、医务室/保健站、卫生所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县财政配套10万元/家的一次性补贴资金。对于设置护理院或者门诊部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政府办养老机构新设医疗机构所需医疗器械、设备纳入县财政预算,给予5万元/家的一次性补贴。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1.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每个试点单位4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2.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家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长者照护之家。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1落实配比资金,且县财政给予运营补贴,自正式执业之日起补贴三年,按照每张床位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的标准进行扶持。


4.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按项目建设投资额30-60万元(含30万元)、60-100万元(含60万元)、100-150万元(含100万元)、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四档,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市、县、乡镇按照1:0.5:0.5比例配比。


5.社区老年人助餐点。按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类型,继续按1万元、9万元、20万元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差别化资助,市、县、乡镇按照1:0.5:0.5比例配比。


6.标准化老年活动室。改建项目总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40万元(含20万元)、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项目,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补贴。


7.社区睦邻点。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睦邻点,按平均每个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奖补。县财政按照每个睦邻点平均1万元的标准落实一次性补贴。



到底了!


【参考资料】
1、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养老床位建设经费补贴工作的通知
2、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3、上海市“十三五”期间保基本养老机构市级建设财力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十二五”期间养老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
5、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
6、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认知症照护床位设置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7、关于提升本市老年助餐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8、浦东新区关于推进“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9、《关于推进静安区“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0、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嘉定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11、关于印发《松江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
12、关于印发《金山区“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13、关于印发《崇明县“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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